泸州市江阳区民政局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泸州市江阳区民政局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类别 | 备注 |
1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等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江阳区民政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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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 江阳区民政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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