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结果的公示
2025年6月5日至2025年7月4日,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收到8条意见建议,可划分为经济大环境不宜调价、物业服务质价不一、调价政策疑问三大类,现对收集意见建议采纳和政策解释公示如下:
一、经济大环境不宜调价类意见建议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定价目录,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公布。政府指导价实行动态调整”。江阳区现行前期物业收费标准《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泸江发改价格〔2013〕5号)已执行12年,近年来人工成本、耗能费用、设施设备维护成本等上涨,原收费文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因此调整收费的目的是疏导物业服务成本上涨矛盾,推动建立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收费形成机制,引导物业服务行业良性发展。综上,此类意见建议不予采纳。
二、物业服务质价不一类
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于2024年12月发布了经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同意的《泸州市前期物业基本服务分项分级标准》,该标准明确了前期物业基本服务分项分级标准,本次制定的《关于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调整方案》拟对照该标准的分项分级标准分别核定指导价,并进一步要求前期物业企业严格对标分级标准服务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三、调价政策疑问类
1、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规定,“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比照行使‘县’的管理权限”,“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2、本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调整的执行范围,仅限于新建成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不包括目前尚处于前期物业阶段的住宅物业服务和非前期物业的物业服务。
3、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制定价格需履行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按照市级相关部门的工作安排,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24年12月启动前期物业收费调整工作。现已完成成本监审,征求社会意见程序,下一步将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8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