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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6-06-30 14:38:32 浏览次数: 【字体:

泸粮[ 江]罚送告〔2026〕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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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6 年6 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拖欠李小艳售粮款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粮[江]处罚〔2026〕1 号)。

主要内容:1、认定你单位2025年存在拖欠李小艳售粮款的违法事实。2、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粮[江]处罚〔2026〕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本公告同时附件《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粮[江]处罚〔2026〕1号)全文,供查阅。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粮[江]处罚〔2026〕1 号)

联系人:王麟 联系电话:0830-3123700

联系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党政大楼402办公室


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23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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