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8354145T/2026-0001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3-20 发布日期: 2026-03-20
文号: 泸江府办函〔2026〕6号 有效性: 有效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阳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3-20 【字体:

泸江府办函〔2026〕6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0日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机制加强全省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的通知》《泸州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区政府办公室开设的江阳区人民政府网站(以下简称政府网站)。本细则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重要载体作用,及时、准确传播党和政府的权威声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我区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不开设网站,通过区政府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政府网站实行栏目责任制,各街镇、区级相关部门是政府网站相关栏目内容保障的责任单位。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应建立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登记备案、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履行规划建设、内容审核、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核等职责。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政务新媒体工作,确需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代理运营机构承担日常运维工作的,应要求其具备互联网信息传播和新媒体运维资质能力,并严格落实自身管理责任,督促其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策理解把握能力。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不得为专项活动或专项工作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

       第三章 内容发布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工作,要认真落实《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工作制度》(附件1),信息发布前需填写《泸州市江阳区“三审三校”审核表》(附件2),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要从政治、法律、政策、保密、文字、舆情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公开的信息内容表述准确、公开及时,坚决杜绝出现严重表述错误、个人隐私、不良信息等问题。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发布信息时,发布人员要统一使用政府网站后台智能校对功能对文稿进行纠错,要根据智能校对提示的错敏词信息进行人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才能继续进行下一步流程。信息经区电子政务中心审核发布后,责任单位发布人员须打开网站前台检查已发布的信息是否显示正常。信息录入时认真填写来源和发布时间,严禁篡改发布时间,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 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属于转载信息的,必须注明转载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政机关和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加大习近平总书记重大活动、重要讲话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权威信息转载力度,未按照要求进行转载的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可予以通报,并纳入政务目标考核。不得发布与政府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图片或视频信息,在不同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保持一致性、权威性、准确性、合法性。

第十条 政府网站通知公告、动态要闻类栏目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14天;政策文件类栏目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有明显更新频率的栏目如:政府常务会议、统计数据、采购公告等栏目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1个月;其他栏目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3个月;年度规划、年度报表、统计公报栏目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按栏目名称类型无法辨别更新周期的栏目,原则上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各责任单位对于领导信箱栏目网民留言的咨询投诉,应迅速办理,答复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信息内容更新机制,政务新媒体每7天至少更新一次。丰富信息内容发布形式,积极探索“中央厨房”工作模式,对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分类、提炼、精简,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予以展现。鼓励发布制作原创类政府信息,逐步提高原创信息发布比例,每月发布原创信息应不低于2条。

第四章 功能应用

第十二条 畅通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栏目。依法依规与群众开展有效互动,认真做好公众留言的处理反馈工作。健全完善全面、权威、有效的咨询问答库。对收集到的、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送有关业务部门。有条件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可提供纠错举报渠道。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发布动态信息。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邀请有关业务部门正面回应。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网络谣言和混淆公众视听、扰乱工作大局的不实言论,应及时公布真相、辟除谣言。

第十四条 鼓励政务新媒体提升办事服务功能,重点推动适用移动端的优质政府信息与高频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集聚,切实提供信息查询、在线缴费、办事预约、证照办理等民生服务。行政机关其他政务新媒体提供的服务事项,其政务新媒体主账号原则上应同步予以提供。要运用政务新媒体,推进“政务公开+基层治理”行动,实现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办事进度全程可查,同时注重结合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建设,提高政务新媒体便民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章 协同沟通

第十五条 由各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牵头,以主账号为龙头,大力建设政务新媒体矩阵,协同联动、统一发声。同时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集中展示本地区(本系统)在运行的政务新媒体主账号名称、图标,并根据开设、注销等实际情况动态增减,方便群众关注或下载。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要定期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发布引导、舆情研判、应急处置等工作,合力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困难。特别是对冒用政府或部门名义开办,内容和功能误导公众的非法新媒体账号,要尽快联合处置。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加强与政府网站稿源互通,强化与主流新闻媒体的交流合作,开展优质内容交叉转载,提高政府权威信息影响力,助力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政务新媒体行政层级、业务领域和平台类型,从职能契合、制作水准、传播效果、互动回应等维度,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所有政务新媒体账号均应纳入“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动态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内设机构、所属部门开设、变更、注销账号,要经机构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主管单位申请、备案,未向主管单位备案私自开设的政务新媒体账号,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关停注销。

第十八条 推进集约整合,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账号,在不同平台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应保持一致;开设有多个账号的,要将信息发布、政民互动、办事服务等功能集成到一个账号。除确因工作需要外,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增账号。

第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政府网站和全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每季度对建设、监管等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考核结果予以公开通报,并纳入政务目标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主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停注销等措施进行处置。政务新媒体账号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单位可予以提醒警告,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停注销:1.用户关注数量低于200的;2.每月发布原创信息低于2条的;3.第三方评估结果较差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出现以下情形的,予以关停注销:1.在国、省检查抽查中存在突出问题被通报的;2.在市级检查抽查中被多次发现突出问题且整改不力的;3.存在其他突出问题主管单位认为需要予以关停注销的。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予以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政务移动客户端或点赞、转发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主管、主办单位要将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确定分管负责人,明确承办机构,专人负责、定岗定责,抓好工作落实,将内容保障、运维监管等必要经费纳入预算。因工作岗位调整,人员变动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应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严格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登录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定期开展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相关业务培训,并将保密教育纳入培训计划,积极开展研讨交流。将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评,对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信息、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要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工作制度

          2.泸州市江阳区“三审三校”审核表


附件1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流程,推进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文稿公开工作要本着“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各单位起草的信息、文稿应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的要求,严禁出现错字、漏字或不规范词语,特别是地域名称表述错误、领导姓名错误等信息、文稿,确保发布信息、文稿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条 信息、文稿安全审查应依照《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安全标准。

第三条 信息、文稿公开实行“三审三校”制度。

(一)拟稿人员负责一级审核和校对。主要是拟稿人员在信息整理、编辑等环节查找信息中是否含有敏感信息,是否含有错字、漏字和人名、地名表述错误,对信息的保密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自查自校。

(二)股室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和校对。主要是对信息、文稿的规范性、严肃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和校对。

(三)主要领导或指定分管领导负责三级审核和校对。主要是对信息、文稿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进行再次审查和校对。根据初审初校、二审二校意见,对稿件的内容、导向、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审核。涉省、市、区领导的相关信息,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信息,需经主要领导审定。当遇到重要信息或者敏感信息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时,必须向保密部门或网信部门报告和请示后方能签发。

第四条 严肃“三审三校”纪律。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部门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不得上网发布;严格落实发布内容“三审三校”“先审后发”制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未经审核校对的信息、文稿一律不准发布。

第五条 对不经审核私自发布、不按规定审核或审核不严导致出现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泸州市江阳区“三审三校”审核表

填表单位:                          经办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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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进行

风险研判

是否已进行

保密审查

一审一校拟稿人

年   月   日

二审二校核稿人

年   月   日

三审三校签发人

年   月   日

:各单位对外发布信息均应按要求填写此表,并将信息正文及图片等所有要素附后一并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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