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8354145T/2026-00026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6-17 发布日期: 2026-06-18
文号: ​泸江府办函〔2026〕18号 有效性: 有效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江阳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6-18 【字体:

泸江府办函〔2026〕1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泸州市江阳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已

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7日


泸州市江阳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泸州市江阳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运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12345热线服务的意见》(国办函〔2025〕66号)、《四川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川办发〔2025〕48号)、《泸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泸市府办函〔2026〕2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12345热线运行和管理。12345热线按照“分类处置、依法办理、限时办结、督促评价”运行机制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12345热线工作的统筹管理。

第四条  区行政审批局为全区12345热线管理机构,负责12345热线平台的日常运行及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区12345热线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和信息安全管理。

(二)负责对上级平台交办的诉求事项进行办理或转办,以及反馈;负责指导、监督、协调、督促区级各部门(单位)、镇(街道)诉求办理工作,并开展综合评价。

(三)对热线反映的社情民意进行分析研判。

(四)组织更新维护12345热线知识库。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12345热线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12345热线事项办理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

(二)负责按时办理诉求事项,接诉后根据办理流程及时向诉求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对办理结果负责。

(三)及时分析诉求办理情况,改进工作薄弱环节。

(四)落实12345热线反映问题行业责任单位了解、抽查、督办和提级办理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诉求办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行业涉及的热线知识库维护,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有效。

(六)开展业务培训指导。

(七)配合完成热线其他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街镇按照履行职责事项清单负责12345热线诉求事项办理。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12345热线受理企业群众各类非紧急诉求,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协同12345热线对以下诉求进行分类处理。

(一)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诉求事项,告知诉求人相应法定途径。

(二)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属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职权范围的,向诉求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做好政策宣传、劝导教育工作,提示诉求人遵守相关规定,以及违法行为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运行流程

第九条  区12345热线管理机构建立分类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各类诉求。

(一)按照“属地管理、按职承办、行业主管”的原则,将上级平台交办的工单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应由职能部门办理的诉求事项不得转派给街镇办理。

(二)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难以确定办理主体的诉求事项,区12345热线管理机构及时提交区政府办公室统筹,机构编制、司法行政等部门会商进行职责界定,2个工作日内明确责任单位,后遇同类事项参照办理,不得退回。

(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作风纪律或可能影响调查、执法公正性的投诉举报问题,应转派被投诉举报部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或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第十条  对12345热线交办的诉求,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处理工单,并按照“谁承办、谁答复、谁负责”的原则答复诉求人。

(一)承办单位应在工单转办后1个工作日内签收,办理时限为咨询件3个工作日,求助、意见建议件7个工作日,投诉、举报件15个工作日。如有提速办理要求的,应提速办理。

(二)落实首接责任制,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工单,首接单位应结合核查情况,提出承办单位建议并达成共识,在签收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12345热线转交办理,超期提交的视为超期办理件。

三)确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办结的工单,承办单位应在规定到期日的1个工作日前向12345热线提出延时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市12345热线同意后延期。延期办结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别复杂事项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重办工单原则上不予延期。承办单位需在延期前向诉求人说明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向12345热线申请延期办结。

(四)落实市12345热线特殊事项、特殊紧急事项接诉直办机制。涉及大面积停水、停电、停气及环境污染等严重影响企业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诉求事项为特殊事项;涉及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诉求事项为特殊紧急事项,市12345热线收到以上诉求事项后,15分钟内直派属地区县(园区)承办单位或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办理,同时分派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跟踪督办,并向应急处置部门报告。承办单位接到直办工单后,应快速响应,视特殊紧急程度及时反馈处理进度。对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恶劣影响的特殊紧急事项,实施提速提级办理。

第十一条  市12345热线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向诉求人开展回访。区12345根据市12345热线回访情况,分类处理。

(一)诉求人对办理情况不满意且诉求合理或诉求人要求重办的,承办单位应限时重办。重办工单需再次回访。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相关政策等客观条件限制或诉求人期望过高等原因导致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向诉求人耐心解释、争取理解,对事实清楚的工单予以备注办结,由市12345热线统一归档。对行政调解类、执法办案类的事项,依法依规处置,不片面追求满意率。

(二)同一诉求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的,承办单位可在调查研究、事实认定清楚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认定终结办理,并提出详细书面意见,经区12345热线初审后,报请市12345热线平台审核同意后进行备注办结。

(三)承办单位对诉求人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区12345热线管理机构在测算满意率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甄别。

第十二条  落实高频诉求专题专办机制。各责任单位应依据市12345热线管理机构下发的专题专办清单,主动认领、开展治理并按要求反馈,清单内所有事项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销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谁办理、谁审核、谁督促、谁负责”的原则,承办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持续跟踪诉求办理进度、办理过程、办理结果,不断提升办理质效。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区12345热线管理机构进行督促、约谈。

(一)承办单位无故超期未办理的;

(二)承办单位有答非所问、敷衍塞责、虚假答复等行为导致回访不满意的;

(三)诉求人多次反映或者多个诉求人集中反映同一问题,承办单位未依法依规作出处置的;

(四)区12345热线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确定的承办意见,承办单位仍推诿的;

(五)其他需要由区12345热线管理机构督促、约谈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在诉求办理过程中,经区12345热线管理机构督促、约谈后仍未见实效的,报区政府进行督办。

第十六条  区12345热线按要求向区纪检监察机关推送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并由区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问题诉求的分析研判、督促办理,循线深挖突出问题背后的工作作风和责任落实问题。

第十七条  区12345热线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引导企业群众依法依规使用热线。

第六章  知识库管理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负责对现行办事指南、政策法规、政策解读、民生热点等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全量汇聚到12345热线知识库,并及时、准确对热线知识库信息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对于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向市12345热线提供答复口径。各承办单位在政策文件发布前向市12345热线提供政策文件解读和咨询答复口径,并配合开展专题培训,在政策文件发布之日同步上传至知识库。

第七章  平台和数据管理

第十九条  区12345热线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热线数据分析制度,加强对诉求办理各环节的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对异常情况实时智能预警,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定期对社情民意和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十条  区12345热线管理机构、各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12345热线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强化对业务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防护。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数据录入归集、共享利用等全过程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保密规定,严禁违规泄露诉求相关信息,切实守牢安全底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泸州市江阳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泸江府办发〔2023〕2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