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2-06 19:35:50 【字体:

一、起草背景

为有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江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四)畜牧业布局与种植业发展相对接的原则。

(五)畜牧养殖与环保产业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六)坚持养殖小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四、《方案》划分规模和类型

(一)划分规模。

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万羽。

存栏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

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饲养的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按照猪当量换算方法参照执行。

(二)划分类型。

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适养区。禁养区域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五、《方案》划分界限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源保护区。

泸州市江阳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江五渡溪水源地、泸州市沱江饮用水水源地、长江观音寺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阳段)核心区和缓冲区。

3.风景名胜区。

张坝-方山景区核心区和其他区域。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江阳区南城街道、北城街道、大山坪街道、华阳街道、况场街道、邻玉街道、蓝田街道、茜草街道、泰安街道、方山镇、丹林镇、江北镇、通滩镇、黄舣镇、分水岭镇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围500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长江、沱江(江阳区段)设计洪水位以下及以上100米范围,大洞桥河、久桥河、丰光河、南井河、米溪沟、合龙溪、倒流河、大桥河、利水河设计洪水位以上30米范围。

(二)适养区。

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以外,可原则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场区域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村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各街镇及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场区域划分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要求,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落实措施,推进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积极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

(三)明确职责,严格执法。

各街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引导村(社区)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把禁养、适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养殖粪污“干湿分离、雨污分流、节水养殖”减量化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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